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若不伤害他人,人们应该可以自由的去做任何想做的事情。政府不能为了保护人们不受伤害而干涉个体自由,或将多数人关于最好生活的观念强加于每个人。个人自由的理由是安全建立在功利主义的考量之上,但是这里说的功利必须是最宽泛意义上的功利,建立在作为进取性存在的人的永恒利益至上。他认为不应当就事论事的使功利最大化,而应从长远来看。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允许大多数人使持异议者保持沉默或抑制自由思考者,可能会使目前的功利最大化,可是从长远来看,这会使社会变得更坏—更加缺乏快乐。理由:反对性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或部分正确,因而能给正统的观点提供纠正。即使它不正确,那么使正统的观点接受一些观念的有力挑战,将会防止它变成硬性的教条和偏见。最后,一个强迫其成员接受习俗和传统的社会很可能会陷入一种荒谬的一致性,从而剥夺了自身促进社会进步的能量和活力。
自由至上主义主张的道德核心—自我所有权的观念。此主张认为只有职责仅限于保证合同执行、保护人们不受压迫、偷盗和欺骗的最小政府,才是正当的。任何一个职责更加宽泛的政府都侵犯了个人不受强迫去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因此都是不正当的。”政府向富人征税即侵犯了富人按自己意愿支配收入的权利,前提是财产的最初来源是正当的。此主张认为政府收取一定比例的个人收入相当于强制个人无偿为政府劳动,进而相当于个人的一部分被政府所拥有。
三种公正进路:功利主义进路认为,界定公正和判断何谓正当的方法就在于询问什么将会使福利或社会总体幸福最大化;第二种进路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作出的实际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观点),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象的选择(如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就是给予人们在道德上所应得的以分配物品来奖励和促进德性。
康德是第二种进路的支持者。反对功利主义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是,试图从我们恰好具有的各种欲望推导出道德原则是一种错误的思考道德的方式。仅仅因为某物给很多人带来快乐并不能使其成为正当的。
他认为 自由的行动就是自律的行动,自律的行动就是根据自己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而不是听从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
康德的理论认为 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由随之而来的结果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构成。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是正确的而去做这件事,而不是因为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
对比1(道德) 义务-倾向
对比2(自由)自律-他律
对比3(理想)绝对命令-假言命令
对比4:理智王国-理性王国
假言命令(有条件的命令)运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一个行为只在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时才是好的,那么这一命令就是假言命令。如果这一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善,并因此对意志来说非常必要,那么这一命令就是绝对的(无条件)。只有绝对命令才有资格作为一种道德准则。
绝对命令1: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绝对命令2:我们不能将道德法则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基础之上,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就将仅仅与那些目的的拥有者相关联。人性作为目的本身会有绝对的价值。不要总是将人—无论是你自己本身还是任何其他人—仅仅看做一种手段而加以对待,而总是同时也把他们看做一种目的而加以对待。
反歧视原则:学校招生录取时会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族裔学生以达到多样化的目的 他们认为多元文化和背景有助于学校增加活力和成就已经社会进步。实际性反驳认为民族偏好不会达到目的,反而有可能弊大于利。原则性反驳认为,无论民族多样化多有意义多么成功,它都是不公正的,会侵犯其他人的利益。这种观点的反驳者认为,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录取新生,而非仅仅依据学术标准(考试成绩)所以成绩较好或者相同分数却未被录取的人,也未必被侵犯了权力。如果没有人是基于仇恨和蔑视而受到歧视(如种族隔离制度)那么民族偏好就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第一和第二种通路的问题是,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使功利最大化,或保障选择的自由,就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为了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我们不得不共同推理良善生活的意义,不得不创造一种公共文化以容纳那些不可避免的要产生的各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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